卫士通股票的简单介绍
数字货币股票龙头股有哪些
数字货币股票龙头股有紫光国微、卫士通、润和软件、新国都、海联金汇、中科金财、神思电子、楚天龙、东方国信和翠微股份等十只成交额最大的股票。
1、紫光国微002049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与销售,压电石英晶体元器件的开发、生产和销售,LED蓝宝石衬底材料生产和销售。
2、卫士通002268
从事信息安全产品研制、生产及销售,产品线覆盖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安全平台等类别。
3、润和软件300339
向国内外客户提供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
4、新国都300130
支付服务及场景数字化服务、电子支付设备及生物识别产品以及数据服务业务。
5、海联金汇002537
以汽车零部件和家电配件为主的智能制造板块以及以移动信息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为主的金融科技服务。
6、中科金财002657
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及相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金融科技综合服务、数据中心综合服务。
7、神思电子300479
身份认证业务,行业深耕业务(金融行业,安防行业,医疗行业),人工智能业务(神思云脑,单项AI产品及AI云服务解决方案)。
8、楚天龙003040
智能卡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智能卡、智能终端、软件及服务。
9、东方国信300166
为客户提供企业级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平台、产品、服务及行业整体解决方案。
10、翠微股份603123
商业零售业务以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百货业务、租赁业务、超市业务、第三方支付。
卫士通股票代码
卫通[002268]
公司简介
公司是一家以信息安全为产业的企业。公司提供全系列密码产品、安全产品和安全系统,包括核心加密模块和安全平台、密码产品和安全设备,以及具有多重安全保护功能的安全系统。目前是国内最大的以密码为核心的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供应商之一。2004年、2005年、2006年,公司密码产品在国内信息安全厂商(含外资)中排名第一。自2002年以来,公司连续五年被国家授予“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荣誉,也是国家人事部指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公司还承担了国家863项目。
经营范围
通信与信息安全、信息网络和多媒体终端及系统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工程建设(涉及经营前前置审批);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金融和贸易结算电子设备、ic卡机具设备、微机系统产品及相关软件等电子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组装、销售、工程集成及技术服务;无线通信系统(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影像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耗材;电子元器件及专用芯片的开发、生产、销售、工程建设、系统集成、技术咨询及服务;以及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自营代理,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卫士通公开转让参股公司股份是利好还是利空
1、如果是转让给另外一家机构或者投资人的话就是利好,可以继续持用。说明股权结构有变更了,但是会提升业绩,是利好。
2、而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出售股份,对股价有影响,影响是说明股东对公司未来信心不足,或将引起股价下跌,是利空消息。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对于现持有人来说是利好消息,对场外散户是利空消息。股权登记后就要分红、配股,多数公司配股、分红后股票一般都会下跌,调整好长一段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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