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_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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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新旧会计准则核算有哪些不同
1、现在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做了重大调整:即取消了在市场上没有报价、没有公允的投资。
2、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3、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4、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5、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6、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二)平时计量新旧会计准则没有明显变化。(三)期末计量:新准则规定计提的长期投资不能转回。(四)股权转让损益计量有变化:新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最新会计准则是什么?
最新的中国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采用的是权益法。权益法是指,在控制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时,应将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公司的净资产合并计算,并按比例确认自己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净利润或亏损。
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1、外币长期股权投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年3月13日,财政部以财会〔2014〕14号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长期股权投资》分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衔接规定、附则5章20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4、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 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5、年3月19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 号,以下简称CAS2〔2014〕)。新准则囊括了1号~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主要处理如下。
6、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
1、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制定本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确定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控制时,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重大影响时,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2、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参考《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是用于规定企业如何核算、计量和报告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公允价值评估 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能够达成的交易价格,或是市场参与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事实的情况下能够达成的价格。
4、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国有企业核销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核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注销;被投资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短期内不能恢复生产;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本企业已对被投资单位做了投资损失的准备。
5、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权益法核算,不允许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注: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根据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应按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方法处理。
6、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