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新交规 “异地办理违章、举报违章、消除违章”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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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没有产生过异地违章?而且处理起来特别麻烦?有时自己开车违章了不知道?等年检的时候才发现?平时路上遇到堵车后车还过来加塞,气的半死还苦于举报无门?
像上面等等一系列的问题,相信各位车主或多或少都有遇到过,但是都不知道怎么处理,处理起来也非常麻烦。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至于为什么要重新修订这个《程序规定》,因为我们现行《程序规定》是2004年5月1日实施,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使用了十几年没有改变,已经严重落后于日益复杂的交通违法形式了。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来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给各位车主带来极大的麻烦。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地或者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先行试点,6月底在全国推行实施。
二、是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
为了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和处理速度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的时间,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且拓宽了告知渠道。
新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应当现场告知当事人。
此条规定不仅缩减了时间成本,同时也保障了法律文书能够依法、及时、规范、有效的送达,各位车主再也不用担心违章忘记处理的事了。
三、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了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明确了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有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记分会累积几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时主动处理,新规出现后将直接可以采取行政处罚了,大家还是要积极主动且及时的处理相关的违章才是。
四、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明确了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同时,为了维护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执行。
新规出来之后下次再遇到堵车加塞的,大家就可以把行车记录仪上面视频下载下来当作证据举报交通违法。
深圳的的相关规定还走在更前列,如果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不仅处罚违法者,作为举报者还是有奖金的呢,大大调动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五、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这一规定将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规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规定了申请消除交通违法需要的资料和申请方式。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消除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要求。
按照新规定,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以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针对实践中由于规定不明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动车登记地对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互相推诿问题。
新规进一步改进完善了受理流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
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流转程序将当事人申请转递至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提供网上申请渠道,当事人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
好了,今天有关于“新道路安全法”的知识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欢迎各位朋友留言补充自己对这个法规的看法,感谢各位朋友浏览阅读,喜欢的朋友点个关注呗,也算是给个小小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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