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汽车修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法律分析: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务、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法律分析: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务、修理者义务、三包责任、三包责任免除、争议的处理、罚则、附则9章48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生产者是指什么?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行政处罚如何实施?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