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应重点掌握的几个问题
遇到突发事件时,司法警察重点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突发性事件的特点是事发突然、诱因复杂、矛盾交错、涉及问题敏感、参与人数多、行为激烈、对抗性强、规律性差,处置不当就容易地造成严重后果,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用它做负面宣传报道,形成不良影响,来实现自身利益,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严重地损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办理案件多,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较为明显,而司法警察队伍可能存在着警力不足、管理疏忽等问题,都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埋下了隐患。随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不断推进,有效、及时地处置突发事件,是对司法警察提出的必然要求,深入研究突发事件处置这一课题,无疑有着重大的意义。笔者将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就处置暴力性突发事件谈谈自己的认识。一、坚定政治信念,牢记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往往相互交叉,没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就谈不上透过现象看本质,更难以保持清醒的头脑。尤其是在群访闹访和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中,不排除别有用心之人,他们通常混杂在群众中,以可怜、弱小等各种形象欺骗着群众和干警。如果没有坚定的政治信念,一旦受到蛊惑,丧失了政治立场,表现出怜悯、同情或是冲动、愤怒,辩不清是非,就可能偏离了处置该突发事件的正确角度。因此,加强政治学习,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法院的一分子,处置突发性事件过程中把握好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不悖离“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观,是司法警察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二、把司法警察的思想工作、管理工作、训练工作作为司法警察的经常性工作(一)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基础。使每名司法警察都明确自身定位,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是司法警察职责所在。面对暴力突发事件时心理要有准备,而不能将法官等其他人员推向一线,更不能慌张胆怯,以确保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同时,司法警察队伍作为准军事化队伍,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是最基本的纪律要求,也是关键时候能够团结协作的保障。(二)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司法警察工作是比较枯燥、乏味的,千篇一律地押解、值庭、安检等工作,容易让人心生厌倦、麻痹思想。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分工,都决定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服从并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职业自豪感、认同感缺失以及职权的模糊性规定、职级待遇落实等问题都挫伤着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分管司法警察的院领导及法警领导经常督促司法警察履行职责、预防各类事故、建立正规秩序、养成良好习惯,密切联系、加强组织是很有必要的。古语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警用装备是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依法履行好职责、加强战斗力的保证。在暴力性突发事件中,当事人往往都是有备而来,即便是无准备的突发事件,以玻璃、办公用品等随处可见的物品为凶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事件成功处置,但无论谁受伤都不算处置的很圆满,因此适时使用警务装备,不但在客观上能为防止事态恶化起到积极的作用,还能增强司法警察及时、正确地处置的信心。因此,加强警务装备的管理,也是经常性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三)将处置突发性事件演练作为日常养成的一部分。法警队要注重经常性训练和日常养成,结合日常训练进行处突预案的演练,使每名法警都熟悉处突原则和程序,熟悉警力协作和防暴队形。在注重单警技能训练努力使每名队员都艺高、胆大的同时,以善战能赢为目的,发挥整体作战效能。三、尽力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做到有的放矢在出警以前和处置过程中尽可能多方面、多渠道的获取案情等相关信息,以便有效配置警力、制定处置方案,尤其要对现场状况和案件性质、涉案人数的基本情况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在有利于在处置过程发挥主观能动、有的放矢的情况下,应所有队员对情况有所了解。面对情绪激动的群众,要分清形势采取不同的态度,针对不同对象展开攻心政策,弱化敌对情绪,瓦解闹事组织者,分化一般参与者;做思想瓦解工作时,应言辞恳切,疏散群众,化解锋芒,顺而不卑,强化弘扬正义、公正无私、体恤民心的形象;根据了解到的突发事件性质、规模、地貌特征以及警力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人员,依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警力,尽可能对群众造成威慑,使之不敢无视法律,促进事态良性发展。以突击行动、迅速解决问题为处置原则鉴于突发事件的预见性差、事发快,司法警察到达现场时,对峙的形势往往已经形成,因此获取事件信息后要反应快、集合快、机动快、到位快、解决快。特别是在公共场合,容易引起群众围观,不明真相的群众若听信歪曲事实的组织者的煽动,会使事态更加难以控制。发生对峙情况,首先应该区分不同性质的人群,将一般群众、组织者区别对待,将合法、非法分别对待,将寻求公正者与恶意抗法者区别对待,广泛、认真听取诉求和意见,感化群众,获得群众理解与支持;在说理劝导无法彻底解决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要果断、适时采取强制制止事态的发展,在孤立少数的基础上,对顽固不化的首恶分子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以便惩前毖后,达到打击恶首分子、孤立少数群众、不失司法威严、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在人群失去控制、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应集中警力组织法官突围,避免纠缠和冲突。注重协调配合突发事件事发突然、诱因复杂,通常与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混一起,往往需要党委、政府、业务庭室、法警队、公安民警、武警中队等多领导、多单位、多部门共同处置;指挥、协调关系复杂,如果不注重协调配合,各行其令,就会像一盘散沙,分散处置力量并延缓处置进程,很可能错过处置的最佳时机。司法警察应灵活掌握处突方案,树立全局观念,加强与其他部门联络,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多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部门,保证全局的协调性和司法警察处置的灵活性,多发挥政治上、法律上、策略战术上的优势来促进事态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警察应急任务要求高、责任大,要求既要具备宣传法律政策,教育、争取群众,使其不致被人蒙骗的文才,又要具备及时控制事态、准确把握原则,以合法有效的手段打击犯罪的武略。加快提升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迫切需求,只有不断探索,把握好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点,才能在关键具备时候招之能战、战即能胜,确保能智取、可强攻的威慑力。
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笔者认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证据。公诉人对将要起诉的案件要作认真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熟悉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矛盾点,熟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可能在哪些问题上辩解。在此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公诉人才能胸有成竹。当出现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况时,公诉人才能应付自如。(二)讯问要有针对性。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重点,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通过实践认为讯问被告人一般应围绕下列问题进行讯问:(1)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问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3)问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查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4)查明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征、去向及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除此以外,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前当庭所作的陈述,并结合分析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且直接影响指控的,应着重反复讯问。如果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陈述清楚,公诉人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讯问被告人,只要求其简明扼要复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素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三)讯问要讲究策略。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对那些自感罪行严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较重处罚,存有侥幸过关心理的,采取步步紧逼的讯问方法,环环紧扣,不给被告人以喘息的机会。对于供述反复不定的被告人,发现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矛盾追问,使其难以自圆其说,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交待。例如在审理王某和刘某盗窃案中,王某和刘某共同作案两次,盗窃汽车两辆,价值十万余元。两被告人深感罪责深重,利用在看守所劳动的机会串供,每人承担其中的一起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时被告人王某和刘某均翻供。公诉人立即回忆起在以前的数次供述中,王某交待自己不会开车,均是刘某将车开走,并且公诉人亲自到盗窃现场看过,在汽车没有打火的情况下,一个人是不可能将车推过那么高的坡的。公诉人出其不意地问王某:“你会不会开车?”王随口答道:“不会。”公诉人进一步追问:“那你是怎样将车偷到平阴的?”王某慌了手脚,不能自圆其说,只有坦白交待了。(四)讯问语言要通俗易懂同时又要规范,态度要严肃。公诉人在讯问时,应考虑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上的差距、知识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坏,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发问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法律用语。所提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忌笼统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问题作出清楚、明确的回答。讯问语气要严肃,但不能盛气凌人,更不能使用辱骂、讽刺、威逼、引诱的语言。(五)妥善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和沉默的问题。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适时宣读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关证据,驳回伪证。共同犯罪中,出现了个别被告人翻供、推诿责任现象,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讯问方式,让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的同案犯当庭质证予以确认。例如在审理一起五被告人抢劫案中,当讯问被告人黄某时,黄某假装反应迟钝,说话结结巴巴,他不知道别人去抢劫,自己也没有参与抢劫,只以为别人是去打仗,他只是站在门口把门,门是关着的,里面发生的事他不知道。经过审判长同意,公诉人请求同案被告人孙某当庭对质,迫使黄某承认不但自己明知抢劫,而且采用暴力抢劫了他人财物。针对被告人无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公诉人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以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上、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还要指出捏造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用沉默抗拒讯问的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告诉其沉默等于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讲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告知其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照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促其主动交待。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法庭调查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中讯问有什么作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