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互联网营销(金融互联网营销方向)
互联网金融营销的功能具体表现在
互联网金融营销的功能具体表现在:
1、动态更新
在传统的数据库营销中,无论是获取新顾客的资料,还是对老顾客反应的跟踪都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反馈率通常较低,收集到的反馈信息还需要繁琐的人工录入,因而数据库的更新效率很低,更新周期比较长,同时也使得过期、无效数据记录比例较高,数据库的维护成本相应也比较大。
网络数据库则具有数据量大、易于修改、能实现动态数据更新、便于远程维护等多种优点,还可以实现顾客资料的自我更新。网络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功能不仅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同时也更加精确地实现了营销定位,从而有助于改善营销效果。
2、顾客主动加入
仅靠现有顾客资料的数据库是不够的,除了对现有资料不断更新维护之外,还需要不断挖掘潜在顾客的资料,这项工作也是数据库营销策略的重要内容。
在没有借助互联网的情况下,寻找潜在顾客的信息一般比较困难,要花很大代价,比如利用有奖销售或者免费使用等机会要求顾客填写某种包含有用信息的表格,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而且还受到地理区域的限制,覆盖的范围非常有限。
在网络营销环境中,增加顾客数据要方便得多,而且往往是顾客自愿加入网站的数据库。最新的调查表明,为了获得个性化服务或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有超过50%的顾客愿意提供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
3、改善顾客关系
一个优秀的顾客数据库是网络营销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在互联网上,顾客希望得到更多个性化的服务,根据顾客个人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是网络数据库营销的基本职能,因此,网络数据库营销是改善顾客关系最有效的工具。
渠道分类
网络金融营销渠道按照是否经过中间商环节,可以划分为直接网络金融渠道和间接网络金融渠道。
1、直接网络金融渠道直接网络金融渠道是指没有中间商参与,一般由金融机构直接建立的网络渠道。金融服务产品通过该网络渠道可以直接传递或者销售给客户。现实中,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大多以电脑、电话、手机等电子网络为媒介,以客户自助为特点将金融产品直接分销给客户。
例如,大多数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络服务平台,顾客只要登录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的主页,就可以享受到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
2、间接网络金融渠道间接网络金融渠道是指通过中间商间接完成网络金融服务。由于网络金融市场本身没有物流的产生,只有资金流与信息流的流通,消费者无法有效地整合需要的信息,因此有市场中间商的介入,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将信息整合,把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与接收者双方联系起来。
例如,独立的理财顾问网站可以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代理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产品。又如网络金融经纪人可以与顾客、潜在消费者建立广泛的联系,向他们推介网络金融产品,在网络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和接收者之间担当桥梁。
互联网金融营销有哪些模式?
主要有以下4种:
1.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家提供服务。这个是大家熟悉的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应该是渠道的作用。
2.类似阿里金融,由于它具有电商的平台,为它提供信贷服务创造的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
3.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
4.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将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调整金融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互联网金融有哪些营销方式
主要有以下4种:
1.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家提供服务。这个是大家熟悉的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应该是渠道的作用。
2.类似阿里金融,由于它具有电商的平台,为它提供信贷服务创造的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
3.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
4.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将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调整金融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互联网金融营销宣传藏“猫腻”四大陷阱需提防
春节将至,投资者对理财需求升温,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五花八门的金融产品,不过,部分机构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却暗藏各种“套路”,让人防不胜防。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日前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
互联网贷款营销不当
目前,部分机构在互联网页面中暗藏各种“套路”,给消费者自主选择设置障碍。比如,在购物、媒体、社交、 游戏 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为贷款业务引流以完成流量变现,在产品推广、展示或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
在贷款营销中,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时有发生。例如,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
“‘套路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当加大对此类非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为‘套路贷’提供各类马甲包、系统建设方案的涉案运营服务商同样应受惩处。”苏筱芮表示,需要从资金链着手,对给“套路贷”犯罪团伙提供技术支持、征信服务、资金转移通道的风控公司和三方支付公司,坚决予以打掉并严肃处理,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加大商户准入管理,加强对风险商户的日常巡查,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营销中也有类似“套路保”行为,以优惠之名对消费者进行诱导。
银保监会表示,这些套路给人优惠错觉,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此外,还有多项销售误导行为,比如炒作“限售、限时、限量”,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有的消费者就因所谓“免费”“限时”等诱惑,被误导投保了不需要甚至是完全不了解的保险产品。
另外,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等。
四大套路须提防
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如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给消费者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二是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三是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四是警惕“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正确看待、依法解决债务问题。
今年年初,监管部门对外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剑指互联网渠道金融产品营销的顽疾乱象,“套路保”就是此类乱象的典型之一。
苏筱芮表示,根据监管要求,要防范此类乱象,首先应当明确网络营销责任,即持牌金融机构如委托网络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责任在金融机构方;其次是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对合作网络平台的资质审查及展业过程中的持续监测;另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其他不法行为则应当按照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规定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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