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简单介绍

时间:2023年04月13日 阅读: 102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全部完整的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实施时间2015年5月1日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全部完整的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实施时间2015年5月1日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12-01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 实施日期 2015年6月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B50222-201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12955-2008《防火门规范》

GB14287.4-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

GB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4日袜银,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实施时间2006年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50877-2014《防火卷帘 防火门 防火窗施工及收规范》

CECS154-2003《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GA98-2005《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

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84-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时间2011年10月1日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实施时间2014年5月1日。

GB 50877-2014《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时间2014年8月1日。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

GB/T30735—2014《屋顶及屋顶覆盖制品外部对火反应试验方法》,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

GB/T14403—2014《建筑材料燃烧释放热量试验方法》,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             

扩展资料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告漏宴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 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搜颂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参考资料:中国消防规范网

电气火灾监控安装在什么部位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 12.5条规定: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这里还可以给你一个四川省的一个地方规范做参考:《DB51T-1418-20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2.1应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设置监控节点:

(1)特级保信指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重要出线回路;

(2) 公共娱乐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2) 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4)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5)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

(6) 电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滑燃配7) 特级保护对象的口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8)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9)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10)地下建筑的配电箱的总开关;

(11)商场、市场的照明、电力配电箱的总开关;

(12)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配置的监控节点。

有的同行说,为什么我看有些地方,比如消防水泵电源配电箱总开关处又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呢?

规范依据说话!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2.2,条文规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对于民用建筑来说,消防配电回路都不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那设置什么来检测消防电源回路呢?答案是段败在消防回路中,设置消防电源监控器。

以上可以看出,一套含消防系统的大中型建筑项目,需要同时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对于消防负荷回路,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对于非消防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依据哪些国家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模咐卖8.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旦逗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条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6.4.1条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12.1条规定: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7.3.16 条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强条)

6、《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第17.4.1规定: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8、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条文10.2.7里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馆所、仓库、住宅小区、医院、商店、学校等等。

9、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简判

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2-201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14《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4-2005《故障电弧探测器》

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足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的要求(暂行规定)

以上内容由和远智能小编整理提供。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8.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条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6.4.1条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州陵数或切断电源。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12.1条规定: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7.3.16 条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强条)

6、《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第17.4.1规定: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汪纯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基本原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基本原理是,当电气设备中的电流、温度等参数发生异常或突变时,终端探测头(如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等)利用电磁场感应原理、温度效应的变化对该信息进行采集,并输送到监控探测器里,经放大、A/D转换、CPU对变化的幅值进行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进行比较。

一旦超出设定值则发出报警信号,同时也输送到监控设备中,再经监控设备进一步识别、判定,当确认可能会发生火灾时,监控主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指示灯,发出报警音响,同时在液晶显示屏册首上显示火灾报警等信息。值班人员则根据以上显示的信息,迅速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处理,并将报警信息发送到集中控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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