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电站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信息

时间:2023年04月18日 阅读: 104
视频监控系统在水电站中的应用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视频监控系统在水电站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1)汛期的水库安全防卫工作,时刻注意水库的水位,如果水位到了警戒线,有了险情, 马上...

视频监控系统在水电站中的应用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视频监控系统在水电站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

(1)汛期的水库安全防卫工作,时刻注意水库的水位,如果水位到了警戒线,有了险情, 马上报警。

(2) 水库重点区域的防范,随时注意闸门、大坝的正常工作和稳固程度。

(3) 水库水面情况的实时远端监控:水面上是否有漂浮物或漂流物。

(4) 水库水岸情况的实时远端监控:岸上的物体(如人、动物)是否进入危险区(如闸门 口、大坝上),是否有可疑的情况(如有人想要破坏水库)。

(5) 可以在调度中心直接对水库的闸门进行控制,操作人员在使用控制系统操作闸门时, 可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监视闸门和水流情况 , 进行水资源调配。

(6) 对职工生活区进行监控,确保生活区治安安全得到保障。

2、水电站设备监控

(1) 对发电站内各类设备烂亩(如:开关室设备、主变压器和各主变风扇运行、水轮机室、水 车室、发电机层、避雷器群、断路器、接地刀闸等)运行情况实时监视。

(2) 实时监视发电站大门口和主要通道。

(3) 实时接收周界和室内红外报警信号。

(4)监测主控室控制屏显示其他仪表读数。

(5) 实时监测变压器油位和火灾报警。

(6) 实时监测环境温度、湿度及瓦斯泄漏等。

(7)视频监视图像也可作为对事故追忆的一种有效手段,帮助技术人员查看事故发生时发 电站的状况,从而尽可能地找到事故发生的原因。

(8) 现场操作指示。利用远程实时监视功能,可以清楚地监视场地内的人员活动情况,由 值班人员对远方操作圆历猜人员进行操作指导,如果发现不正确的操作,可以通过电话、手机及时提 醒操作人员,从而确保操作的橘型万无一失。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第五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第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第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凳搏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枣携祥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第八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隐喊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第十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第十一条 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更新改造等技术活动和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隐患,以便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大坝安全运行;

(二)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其坦尺变化规律,指导大坝运行,提高大坝运行管理水平;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应加强各阶段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第五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负总责。第六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一并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提出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概算。

招标设计阶段应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专题设计,由业主组织审查,部有关部门和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参加。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期间应深入现场,解决施工中有关设计问题;水库蓄水前应编制好首次蓄水监测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和安全监控指标;大坝竣工后,应定期回访,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施工,原则上应由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进行,也可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统一负责,或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

(一)应选购符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如需要采用替代仪器设备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业主(或建设单位)认可。

(二)对各种监测设施应精心施工,保证安装埋设质量,做好埋设记录。对所有监测设施均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工作。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将首次蓄水所必需的监测仪器设备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分期蓄水的大坝,监测设备不能安装使用时,应按设计要求采用临时监测措施。

首次蓄水前,应按设计要求测定各项初始值。

(三)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期的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仪器的检验、率定以及埋斗渣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并会同设计单位提出分析报告等,合同期满时全面移交给业主(或建设单位)。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设置监测监理工程师,由具有监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的施工监理。第十一条 施工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监测工作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由直接责任单位负责进行。水电厂(或筹备处),应参与该期间的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列入枢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将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专题验收工作报告一并收入枢纽工程验收文件。第十三条 业主应负责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资料分析报告,以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主要竣工资料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由水电厂负责。

水电厂应编制本厂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规章和制度,并建立本厂大坝安全监测的技术档案。第十五条 水电厂应妥善保护各种监测仪器设备和附属设施,加强监测仪器的日常维护及检查,使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每年汛前必须结合大坝防汛检查,对安全监测系统作年度详查。其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审阅系统运行、检查及维护记录,提出监测让销高系统年度详查报告。

安全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主管单位应委托有关单位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提出监测系统检查鉴定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系统的完备性,监测设施的精度和可靠性,对监测仪器设备封存、报废及监测项目停测的建议以及对安全监测系统的改进意见等。第十六条 水电厂应按要求定时对大坝进行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测次和测点,务必保证监测资料的准确可靠,严禁伪造。

在特殊情况下,如地震、非常洪水、运行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加强巡视检查,并应增加仪器监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监测项目。监测成果应及时整理,并尽快编写专题报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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