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gb,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最新版
哪些规范要求强制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竖正控系统的设置一般有如下规定:
一、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三、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
器。
四、 应根据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五、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 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
火灾监控探测器。
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其依据的法规和规范有:
国家标准GB13955-2005《电余坦悔气火灾信唤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
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1条要求
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8.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条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6.4.1条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州陵数或切断电源。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12.1条规定: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7.3.16 条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强条)
6、《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第17.4.1规定: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汪纯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基本原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基本原理是,当电气设备中的电流、温度等参数发生异常或突变时,终端探测头(如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等)利用电磁场感应原理、温度效应的变化对该信息进行采集,并输送到监控探测器里,经放大、A/D转换、CPU对变化的幅值进行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进行比较。
一旦超出设定值则发出报警信号,同时也输送到监控设备中,再经监控设备进一步识别、判定,当确认可能会发生火灾时,监控主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指示灯,发出报警音响,同时在液晶显示屏册首上显示火灾报警等信息。值班人员则根据以上显示的信息,迅速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处理,并将报警信息发送到集中控制台。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依据哪些国家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模咐卖8.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旦逗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条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6.4.1条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12.1条规定: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7.3.16 条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强条)
6、《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第17.4.1规定: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8、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条文10.2.7里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馆所、仓库、住宅小区、医院、商店、学校等等。
9、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简判
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2-201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14《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4-2005《故障电弧探测器》
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足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的要求(暂行规定)
以上内容由和远智能小编整理提供。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规范有哪些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毕竖燃居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除《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公共建筑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手虚的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配电干线。
(2) 单体建筑面积度40000㎡的公共建筑。
(3) 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4)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
……
力安科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过分散在建筑内的探测器实现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剩余电流和温度的监测。系统具有集中显示、调度、控制纤缺、保护等功能,并具备用电安全管 理、控制、分析、记录于一体等优点,从而有效降低剩余电流引起的电气火灾发生率。系统适用于智能楼宇、高层公寓、宾馆、饭店、商厦、工矿企业、国家重点消 防单位以及石油化工、文教卫生、金融、电信等领域。
参考资料:哪些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gb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gb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